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
暂行办法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院2006年7月制定)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对研究生课程学习的指导,便于研究生合理安排课程学习和实践活动,做好学术发展和职业生涯规划,研究生院根据《北京师范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研究生课程的类别和学分
1.学历硕士研究生
总学分不低于36学分(含),建议不超过45学分。
课程类别包括:学位课程(属于必修课程,至少27学分,分别为公共学位课和专业学位课)和非学位课程(至少9学分,分别为选修课和必修教学环节)。
(1)学位课程(计27学分)
①公共学位课程(共4门,计9学分):
A.公共政治课程:2学分/门,共2门,计4学分。
分别为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文理科)2学分,
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文科)2学分、或自然辩证法概论(理科)2学分。
B.硕士生英语:1门,计4学分(小语种必修相应语种的第一外语)
C.专业外语(各院系所组织):1门,计1学分。
②专业学位课程(共6门,计18学分):
分别为学位基础课和学位专业课,3学分/门,共6门。具体课程见院系所培养方案。
(2)非学位课程(计9学分)
①选修课程(共3门,计5学分。可在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中任选课程,除一外为小语种的研究生必修英语(二外),其他研究生可以不修选修课,用其他专业课程冲抵学分。以下是选修建议):
A.专业选修课,2学分/门,共2门,计4学分。
B.公共选修课:第二外语(2学分/门):英语、德语、日语、俄语等;计算机课程(2学分/门);教育类课程(2学分/门);公共体育(1学分/门)等。公共选修课程选修和退选均在网上规定期限内进行。每人选修同一类课程累计不得超过2门,其中第二外语每位研究生限选1门。
②必修教学环节(共3门,计4学分):
包括: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1学分;学术活动,1学分;实践活动,2学分(教学实践或社会实践二者只能选做一项)。
学校提倡研究生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特点,跨校、跨院系选修课程。
2.学历博士研究生
应至少学习4门课程,包括:政治课1门(3学分),第一外语课1门(4学分),前沿专业课2门(6-8学分),一外为小语种的研究生必修英语(二外)。
3.硕博连读研究生
总学分不低于50学分(含),学习年限一般为5年。前三学期为硕士阶段,按硕士生培养要求进行(应参加硕士生中期筛选考核),学分不低于36学分;第四学期参加博士生入学考试,批准
4.本科直博研究生
总学分不低于45学分(含),学习年限一般为5年。第一学年学习博士生公共课程和学历硕士生主要课程,第二学年学习学历博士生专业课程,分别为:
第一学年,学分不低于40学分。
博士公共课程,共2门,计7学分。
政治课1门,3学分;第一外语课1门,4学分。
硕士课程,学分不低于33学分,包括:
专业学位课:学位基础课和学位专业课,共10门,计30学分。
必修教学环节2门,3学分,包括:
实践活动1门,2学分(教学实践或社会实践);
学术活动1门,1学分。
第二学年,学分不低于5学分。
博士专业课程,包括:
博士生学科专业课程,2门,计6学分。
导师规定学习的其他方面的课程。
5.港澳台硕士研究生
总学分不低于36学分(含)。除免修公共政治课外,其他要求同学历硕士研究生。
6.外国留学硕士研究生
总学分不低于32学分(含)。
(1)必修课程(不低于20学分)包括:
①《中国概况》1门,2学分。
②专业学位课程至少6门,3学分/门,共18学分。
(2)选修课程(不低于10学分),包括专业选修课或公共选修课。
(3)必修教学环节(共2门,计2学分):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1学分;学术活动,1学分。
7.外国留学博士研究生
(1)必修课程:①《中国概况》1门,2学分。②2−3门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2)选修课程:选修一门交叉学科或相关学科的研究生专业课,除汉语和派遣国母语,还可选修一门外语课,要求达到能阅读本专业资料的初步能力。
二、
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制定和课程的选修
1.根据培养计划安排课程学习和实践活动
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或导师小组指导下,按所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制订个人的培养计划,结合学术和职业生涯发展,合理安排课程学习、科学研究、论文撰写和实践活动。
2.选课与退课
(1)研究生在每学期正式学习课程前,应办理选课手续。课程试听后不愿继续选修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选手续。
未正式办理选修手续而旁听的课程,不得参加考核。未正式办理退选手续而不参加考核者,以旷考论处,成绩为不及格,记零分,不计学分。旷考者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重修手续。
(2)选、退课办理手续:
①公共选修课的选修和退选只在研究生院网上规定期限内进行,研究生应及时核对选修、退选是否成功。
②院系所开设的专业课程的选修于每学期开始的两周内在任课教师处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3.跨院系、跨校选修课程
学校鼓励研究生在学习好本专业主干课程基础上,为开阔视野,拓展知识面,跨院系、跨校选修课程。选修课程无论是否合格均应记入本人的成绩单。
(1)跨院系选修课程,应先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跨院系选修课程申请表》,征得开课院系所研究生秘书和任课教师的同意,在开课院系所秘书处备案。认真完成课程的各项教学要求,于下一学期初到开课院系所秘书处领取成绩登记表,交回本院系所秘书处录入成绩,在第3周内报研究生院培养处审核后方为有效,逾期不予办理。
(2)跨校选修课程,应先征得导师和院系所主管领导同意,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跨校选修课程申请表》,在本院系所秘书处备案,选课费用由院系所或研究生本人交纳。成绩单应由开课院校研究生主管部门盖章,方为有效。下一学期开学的第3周内带跨校选课申请表和成绩单到我校研究生院培养处审核并录入成绩。
4.免修
(1)研究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免修一外英语,并获得学分。研究生可以在每学期初的规定期限内提交免修申请,具体见研究生院培养处通知。
①参加当年博士生入学考试,英语成绩较优秀;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考,成绩70分以上(含70分)。
②TOEFL成绩600分以上(2年内有效,以入学年份计算,下同)。
③IELTS成绩学术类6.5分以上(2年内有效)。
④GRE成绩2000分(1200分)以上(5年内有效)。
⑤GMAT成绩700分以上(5年内有效)。
⑥WSK(PETS 5)考试合格(2年内有效)。
⑦国家英语六级考试优秀或550分以上(3年内有效)。
⑧本科或硕士阶段为英语专业,已通过专业8级考试,现攻读非英语专业的更高学位。
⑨在国外或境外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所获本科以上(含)学位(须经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注:符合免修条件①的硕士生不用递交申请,自动免修;博士生待分班考试后根据入学和分班成绩再确定是否免修。
办理程序:申请者应先参加开学初的分班考试,并在考试后的4个工作日内到研究生院培养处递交《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免修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未按期办理手续或审批未准者仍应参加相关课程的学习。获准免修的研究生,成绩单不注明分数,备注里注明“免修”字样。
(2)所有一外为英语的研究生(包括推荐免试、保留入学资格返校和申请免修的研究生)均应参加开学初的分班考试,成绩达到一定分数以上(具体分数见研究生院培养处通知),可以免修一外英语,成绩单注明实际分数和“提前通过”字样。
(3)除以上情况外,其他研究生(包括小语种)应参加相应课程的学习,具体安排见研究生院培养处网上通知。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考核者,以旷考论处。
三.课程考核、成绩评定,重修、缓考、旷考及中期考核等规定
1.研究生课程的考核方式和标准
(1)研究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参加课程和实践活动的考核。考核通过方能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无论是否合格一律记入研究生成绩单,不得随意删改,并归入本人档案。
(2)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试按百分制评定成绩,60分以下为不及格;考查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级评定,由授课教师写出评语并评定等级。不及格的不能取得学分。
2.考核安排与有关要求
研究生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末最后两周内进行。
(1) 公共学位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
政治理论课、公共外语课和公共选修课:按研究生院培养处通知参加考核。
专业外语:由各院系所组织教学和考核,一般应在入学后的第二学期开设。
(2) 专业学位课程(学位基础课和专业课)和专业选修课程
各院系所安排好考试日期,与教学服务中心协商教室后,应尽早通知研究生做好准备。
(3) 硕士研究生必修教学环节
硕士生在入学后的前三学期完成学术活动、教学实践或社会实践,写好总结报告,交由授课教师写出评语并评定成绩,考核合格方能取得学分。
中期筛选开题一般在第四学期初进行,考核合格方能进入论文撰写阶段,取得“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的1学分。
3.重修
(1)研究生修读的课程若成绩不及格(包括因旷考、考试违纪等成绩记零分的情况),应按规定程序申请重修。经批准重修的研究生应参加同一课程的下一次学习和考核。学位课程重修仅限一门,且仅能重修一次。
若一门学位课程重修后及格,又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两门(含)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应中止学习,按肄业处理。
(2)原课程成绩已及格但未达到相关要求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每门课程重修仅限一次,以更高分数记入成绩单):
①专业课程(包括专业学位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和专业外语课)成绩未达到院系所要求的,经导师和院系所主管领导同意,可以申请重修,在院系所秘书处办理重修手续。
②公共课程(包括公共外语、政治和公共选修课程)重修手续在研究生院培养处办理。
重修办理程序:申请人下载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申请表(重修)》,于该门考试结束的下一学期的第3周内办理手续。
4.缓考
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可以申请缓考,下载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申请表(缓考)》,最迟在考试开始的前一周报研究生院培养处审批。经批准缓考的研究生应参加同一课程的下一次考核,并按正常考试记分。未办理缓考手续或申请未准,擅自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
5.考勤、旷考的处理及请假的规定
在全程考勤情况下,研究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无故未到课的研究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凡旷考的研究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为不及格,记零分,不计学分。研究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重修手续。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按《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请假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未经批准而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6.考试(考查)违纪的处理
研究生应严格遵守考试(考查)纪律,在考试(考查)中违反考试(考查)纪律或作弊的,按《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该科目的考试(考查)成绩记零分,不计学分。研究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重修手续。
7.学历硕士研究生(包括外国留学硕士研究生)的中期筛选考核
硕士生应在前三学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必修教学环节(学术活动、教学实践或社会实践)。
中期筛选考核是在课程学习阶段基本结束时(即硕士生入学的第四学期的第1-6周内)进行一次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能力的综合考核。
(1)中期筛选考核的基本标准:
①思想品德良好。
②各门已学课程成绩及格,已修学分不低于36学分(其中外国留学硕士研究生已修学分不低于32学分)。
③科研水平较高,中期开题报告评为合格以上(含)。
(2)中期考核的分类标准:
“优秀”:思想品德良好、课程成绩优秀、科研能力强,且开题报告评为“优秀”。
“良好”:思想品德良好、课程成绩良好、科研能力较强、开题报告评为“良好”。
“合格”:思想品德良好、课程成绩合格、有一定科研能力、开题报告评为“合格”。
“不合格”:思想品德不合格,或课程成绩有一门不及格,或缺乏科研能力,或开题报告评为“不合格”,或考核小组认为不适宜继续攻读硕士学位者。
(3)中期筛选考核合格,方能进入论文撰写阶段;考核不合格者,应中止学习,按肄业处理。
8.学历博士研究生的中期考核
博士生应在入学后第三学期选定论文题目,并作开题报告,进行中期考核,考核合格者进入论文撰写阶段,考核不合格者,应中止学习,按肄业处理。
四.成绩录入、审核及试卷的管理
1.研究生课程成绩的录入和审核
研究生课程成绩审核期为下一学期开学的3周内,逾期不予办理。
办理程序:
(1)研究生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下一学期初的第1周内,填写打印《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成绩登记表》交给各院系所研究生秘书。
(2)研究生秘书于第2周内在“研究生培养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研究生成绩。
(3)第3周内研究生秘书交成绩单原件(盖院系所公章)到培养处审核。
(4)培养处审核完毕后,在第4周内上网公布,供研究生查询。
培养处原则上不审核逾期递交的成绩单,如确有特殊原因,相关责任人应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成绩单逾期递交申请表》,经院系所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报研究生院培养处审批,方可办理。
2.成绩更改
成绩一经任课教师签发,任何人无权随意更改。若确属判卷有误,任课教师应携带原试卷到研究生院培养处办理更改手续并签字。成绩更改期限为每学期初的一个月内,逾期不予办理。
3.试题与试卷管理
研究生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保存试题和试卷三年,研究生院培养处将不定期抽查研究生课程的试题与试卷,组织专家组评估,并通报抽查和评估结果。
五.研究生课程建设与评估
课程建设和教学评估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研究生院将支持各院系所建设精品课程、双语课程、研究生学术论文写作和学术报告能力培训等项目。
培养处将定期组织教学督导。通过课程巡视、研究生网上评教等多种形式,在学期中和学期末对课程教学情况进行发展性评估和终结性评估,激励和督促教师提高教学质量。
各院系所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新增课程的,应由任课教师下载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开设申请表》,在下一学期排定课表前报研究生院培养处审批,获准者方能开课。